刑法第七十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漏罪并罚”。具体条文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操作规则。“判决宣告以后”指的是法院对犯罪分子的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作出了正式的判决,并且这个判决已经向社会和犯罪分子本人宣告。“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意思是犯罪分子还在服刑期间,比如在监狱里服刑或者处于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状态。“新发现的罪”,就是在前面判决宣告时没有被发现、后来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已经接受惩罚的一种认可。比如,犯罪分子先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三年后,发现还有漏罪,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总和刑期十五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十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那么已经执行的三年要算在这十二年里,犯罪分子还需要再执行九年。这种规定既保证了对犯罪分子所犯全部罪行的惩罚,又避免了重复惩罚,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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