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我最近遇到点和刑事诉讼相关的事儿,不太清楚这条法律的详细解释,比如它在实际应用中是怎么判定的,适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是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该条法律原文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这里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通俗来讲,就是已经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表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而且这个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意思是如果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没办法保证不会出现上述列举的那些危险情况。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再去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可能,那就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进一步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