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什么罪?
我收到一份通知说涉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我很害怕,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我就是和别人有点小纠纷,也没干啥大事啊。我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的到底是什么罪,我现在这种情况严重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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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本身并不规定具体的罪名,它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简单来说,先行拘留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可不是说被拘留的人就一定犯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公安机关依据第八十二条先行拘留,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犯罪,只是表明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续还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来最终确定是否有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比如张三在盗窃现场被当场抓住,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第八十二条将其先行拘留,但最终是否构成盗窃罪,还得由法院来判决。所以,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来确定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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