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是什么罪?
家里有人突然被公安机关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为由刑事拘留了,完全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想知道依据这条被拘留,到底是犯了什么罪?是很严重的罪吗?后续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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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个罪名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简单说,就是正在准备干坏事、正在干坏事或者刚干完坏事就被发现了。
第二种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比如有人亲眼看到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然后指认了这个人。
第三种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意思是在嫌疑人身上或者住的地方找到了能证明他犯罪的东西。
第四种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就是犯罪后想自我了断、跑掉或者已经在逃亡状态。
第五种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就是有可能会把证据毁掉、造假或者和别人商量好统一口径。
第六种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就是不告诉警察自己是谁、住在哪里。
第七种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流窜作案就是到处跑着作案,多次作案就是多次犯案,结伙作案就是和别人一起作案。
符合这些情形的人员可能涉嫌各种各样的犯罪,像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众多刑事犯罪都有可能。这一规定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及时控制嫌疑人,防止其逃避侦查、继续危害社会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总之,第八十二条只是刑事拘留的条件依据,具体涉嫌什么罪名,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证据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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