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知识产权时该如何区分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知识产权这一块。我自己在婚内有一些知识产权成果,但不确定哪些算共同财产,哪些算个人财产。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去区分这些,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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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分割知识产权时,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是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并且就该书的出版事宜已与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后来在婚后依合同出版该书并取得稿酬,该稿酬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在婚前就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这笔收益。 二是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后创作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即便在离婚后才取得这笔稿酬,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能够取得该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就像一方在婚后写了一本书,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不确定该书是否出版以及能否取得财产性收益,若在离婚后才决定出版该书、签订合同并实际取得稿酬,那么这笔稿酬就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判断知识产权相关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点处于婚姻的哪个阶段。 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收益:指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收入,像著作权的稿酬、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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