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刑事诉讼的事情,听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可能和我的情况有关,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条规定到底说了啥,对我这个事儿有没有帮助,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的人给讲讲。
展开 view-more
  • #刑事诉讼
  • #见证人资格
  • #刑诉法解释
  • #法律规定
  • #诉讼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见证人。见证人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比如勘验、检查、搜查这些程序里,被邀请来对相关活动进行见证的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是为了保证这些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像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他们可能没办法准确辨别事情或者正确表达看到的情况,让他们当见证人就可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他们自身利益和案件相关,可能就没办法公正地见证,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于行使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他们本身就参与到了相关程序中,让他们当见证人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出现。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进行一些侦查活动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可能会影响到这些活动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明确见证人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