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176条1款能否适用缓刑?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法律相关事情,对刑事诉讼法176条1款和缓刑之间的关系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的情况,到底能不能适用缓刑,想知道其中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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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从这一规定本身来看,它主要说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是否能适用缓刑的判定。 而缓刑呢,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就是犯罪的行为、后果等各方面情况不严重;二是有悔罪表现,比如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弥补损失等;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通过综合判断认为其不会再实施犯罪;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比如不会给社区治安、居民生活等带来负面影响 。 所以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与能否适用缓刑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能不能适用缓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的刑罚(是否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是否满足上述《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相关概念: 缓刑: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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