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对法律知识挺感兴趣的,最近在看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看到第一百七十四条这里,感觉有些复杂不太理解。想弄清楚这一条具体都规定了些什么,有没有通俗易懂的解释,能让我清晰了解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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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事宜。 首先,明确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一般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时同意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适用,那么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是在专业法律人士的见证和帮助下进行,确保其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保障其合法权益 。 其次,规定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形。具体如下: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些人群由于自身生理或精神上的特殊状况,可能无法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意义和后果,所以不需要签署。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为了充分保护其权益,当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此有异议时,未成年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三是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实际存在不需要签署的情况 。 通过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自愿、明知的情况下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也充分考虑到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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