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接触到一些和案件财物处理有关的事情,不太明白其中的规定。想具体了解下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条法律在实际案件中是怎么运用的,对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处理有啥具体要求,能不能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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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里,执法人员要对涉案的财物、文件进行查封、扣押时,不能自己说了算,得有见证人和物品的主人一起,大家当面把这些东西清点清楚。然后,马上列出两份清单,就像是购物小票一样,记录下都有啥东西。清单上得有执法人员、见证人和物品主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整个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出现财物丢失、损毁或者被随意处置的情况,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如果警察在调查一起盗窃案时,从犯罪嫌疑人家里找到了一些可能和案件有关的财物,按照这条法律规定,警察就需要邀请一个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然后和犯罪嫌疑人一起,把找到的财物一件一件数清楚,列出清单,三方都签字或盖章后,一份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给警方存档。这样以后要是出现什么问题,都能有记录可查。 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它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条款,让当事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时,能够清楚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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