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因为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这一条款比较感兴趣,不知道它具体规定了什么,对哪些情况适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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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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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您通俗解释一下这条规定。这里划定了一个年龄范围,就是已满十二周岁但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般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在法律上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有限。不过,如果他们做了两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或者是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让别人受重伤,还造成了严重残疾的后果,同时整个犯罪情节很恶劣。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也不是马上就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慎重性,既考虑到低龄人群犯罪的严重性,又避免随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确保每一个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能得到审慎处理。它平衡了保护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刑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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