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负刑事责任该怎么处理?
我不太清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我家孩子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刑事责任问题。我想知道如果根据这个条款要负刑事责任,那具体会怎么处理呢?是会判刑吗?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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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年龄范围,也就是犯罪主体必须处于这个年龄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限定了具体的罪名,只有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才可能适用此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进一步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后果程度。“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判断因素,需要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考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个程序性要求,即并不是只要符合前面的条件就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当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符合上述规定负刑事责任后,在处罚上,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款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可能会结合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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