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知道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规定了什么,因为最近遇到一些事情,感觉可能和这一条款相关,想了解清楚它的内容和适用情况,以便判断自己遇到的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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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条款的含义。 首先,这一条款针对的是特定年龄段的人,也就是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些特殊案件的出现,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调整。 其次,这里限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才有可能适用该条款。 再者,要有特定的犯罪后果,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还要满足情节恶劣这个条件。这意味着不是只要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就一定会被追诉,还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是否恶劣。 最后,即使满足了前面所有的条件,也不是直接就承担刑事责任,而是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是一道严格的把关程序,确保对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追诉刑事责任是非常谨慎和恰当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严重犯罪低龄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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