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规定了啥,因为我听说这一条款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关,我身边有个情况可能会涉及到这方面,所以想弄清楚具体内容,好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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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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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规定。首先,该条款针对的是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即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法律上还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其次,明确了适用的罪名范围,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意味着只有当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时,才有可能适用此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有一定的后果要求,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表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会考虑适用该条款。 最后,还强调了情节恶劣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两个条件。“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判断的因素,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多方面情况来确定。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道严格的把关程序,确保对这类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是谨慎且必要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既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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