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内容?
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说的是什么,因为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刑事责任年龄这块挺感兴趣的,想知道这一款在这方面有啥规定,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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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这里面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这里规定的是特定年龄段人群的刑事责任问题。“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年龄范围。一般情况下,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认知和控制能力还在发展阶段,所以法律对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是非常谨慎的。 其次,限定了犯罪类型。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才可能适用此条款。这意味着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犯罪,即便符合年龄范围,也不会依据这一款来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有危害后果的要求,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说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才会考虑适用该条款。 最后,“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判断,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体现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不是随意就可以对这个年龄段的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这一系列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兼顾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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