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有哪些例子?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实际例子。我知道法律条文是死的,但实际案例才能让我更好理解,所以希望能知道一些适用该条款的具体例子,好让我弄明白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是怎么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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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规定。以往,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14周岁起算,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对特定情形下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调整。 举例来说,在某地曾发生一起案件,13岁的小明(化名)因与同学小强(化名)发生口角,怀恨在心。之后小明蓄意谋划,趁小强独自在家时闯入其家中,用凶器将小强杀害。小明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情节非常恶劣。经过相关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小明进行追诉,小明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再比如,12岁的小红(化名),因嫉妒同学小花(化名)成绩比自己好,用硫酸泼向小花,导致小花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如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小红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既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又对严重犯罪行为予以必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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