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继续盘问有哪些区别?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留置和继续盘问这两个概念,感觉有些混淆。想弄清楚在实际情况里,这两者在应用时是怎么区分的,是针对不同人群,还是有其他不同的规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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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继续盘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某公职人员被怀疑在项目招标中收受贿赂,就可能被留置。而继续盘问适用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像警察在巡逻时发现形迹可疑、有作案嫌疑的人,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的,就可能被继续盘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留置的适用对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做了明确。 其次,实施主体不同。留置由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继续盘问则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最后,期限规定不同。留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继续盘问的期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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