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与留置有哪些区别?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了解到刑拘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什么时候会用刑拘,什么时候会用留置,以及它们在各方面到底存在哪些差异,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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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和留置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简单说就是那些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涉及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而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要针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决定机关不一样。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可以决定对嫌疑人进行刑拘;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刑拘 。留置则是由监察机关决定,这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 再者,期限也有很大差别。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4日,不过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达37日。留置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执行场所不同。刑事拘留一般是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而留置主要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形和程序;监察法则对监察机关实施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程序等作出了规定。通过这些不同,我们可以清晰地分辨刑拘和留置这两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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