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被行政拘留时,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管理权限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拘留的概念。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它和刑事拘留不同,刑事拘留通常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意味着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行政拘留只是针对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关键的一点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所以,从严格的法律条文来看,仅员工被行政拘留这一事实,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内。 不过,事情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依据此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不能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其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则可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了解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