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又流产,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在探讨怀孕后又流产,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简称为“三期”)内,其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而怀孕后流产的女职工,也属于“三期”的保护范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依然处于法律所保护的状态。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和怀孕后又流产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呢?其实也不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回到这个问题本身,一般情况下,怀孕后又流产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以及相应的恢复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一般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总之,怀孕后又流产的女职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除外。女职工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