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使用合伙企业?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在业务开展中有使用合伙企业资源的需求,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没有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到底可不可以使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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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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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使用合伙企业相关资源开展事务的,但并非毫无限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合伙企业里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人,相当于企业日常运营的操盘手。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处理事务,这时候使用合伙企业的资源、名义等是合理合法的。比如为了拓展业务需要与客户签订合同,就可以用合伙企业的名义。然而,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畴,或者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那就是不被允许的。像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私自挪作个人投资,或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执行事务合伙人使用合伙企业要在合法合规、符合合伙协议以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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