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什么来执行合伙事务?
我和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现在不知道该由谁来执行合伙事务。是所有合伙人都能执行,还是有特定的人来执行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到底有限合伙企业由什么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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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们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有着更直接的利益关联和责任约束,所以法律赋予他们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让他们执行合伙事务,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经营决策中过于冒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不过,有限合伙人的一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有限合伙人对企业一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又维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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