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在探讨女职工哺乳期能否变更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从一般原则来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无论女职工是否处于哺乳期。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和单位都同意对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那么这种变更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女职工在哺乳期时,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时期,单方面作出对女职工不利的变更。例如,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哺乳期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将其调整到更繁重或不适合哺乳期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女职工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哺乳期时,并非绝对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变更,是被法律允许的;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作出不利于女职工的变更。女职工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