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哺乳期可以申请离婚吗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和另一半在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关系变得很紧张,实在过不下去了。我想了解一下,就我这种在哺乳期的情况,能不能申请离婚呢?要是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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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哺乳期是可以申请离婚的,但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对男方和女方在哺乳期申请离婚有不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就是说,如果是女方想在哺乳期离婚,是可以提出的。比如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就可以向男方提出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要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去领取离婚证。要是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会判决离婚 。 而对于男方而言,在女方哺乳期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形下才可以。“确有必要”一般指某种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这种情况。 相关概念: 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协议离婚申请后,给予夫妻双方三十天的冷静思考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离婚申请。 确有必要:是指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夫妻关系极度紧张,难以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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