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可以留置吗
我最近听说了立案审查和留置这两个法律名词,有点搞不明白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就想知道在立案审查这个阶段,是不是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呀?我就是单纯好奇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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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是否可以留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留置是监察机关的一种调查措施。如果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留置的法定条件,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是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比如被调查对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适用留置: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是可能逃跑、自杀的;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才可以对其留置。 但如果案件是由其他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普通刑事案件等不属于监察范围的案件时,不能适用留置措施,而是适用各自法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逮捕等。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留置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之,不是所有立案审查都能留置,要根据案件的管辖机关以及是否符合留置条件等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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