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否可以被没收财产吸收?
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判了罚金和没收财产。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想知道罚金能不能被没收财产吸收,毕竟我也没那么多钱,如果能吸收的话,经济压力会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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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两种方式。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则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这就表明了一般情况下,罚金和没收财产是要合并执行的,二者不能相互吸收。因为它们是针对不同犯罪情形和危害程度所设定的刑罚手段,目的在于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不过,当出现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时,就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此时就不存在所谓的“吸收”,而是因为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都已被没收,没有再执行罚金刑的物质基础了。这种规定也是从实际执行的可行性出发,避免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所以,罚金通常不能被没收财产吸收,但在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时,就不再执行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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