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诉讼能否在外地进行?


在探讨福建离婚诉讼能否在外地进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离婚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 对于福建离婚诉讼在外地进行的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中被告离开福建住所地,在外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的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说,夫妻双方原本户籍在福建,但被告去了上海工作,并且在上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有租房合同、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此时原告就可以在上海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如果被告没有离开福建住所地,或者虽然离开了福建,但在外地居住不满一年,那么通常还是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福建)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进一步细化了在不同情况下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 综上所述,福建离婚诉讼有可能在外地进行,但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建议当事人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收集好证明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进行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