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能要回财产吗


协议离婚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财产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一旦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要回财产的。 一种情况是,如果能证明离婚协议是在一方遭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受欺诈或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撤销后,就可以重新主张对财产进行分割。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一种情况是,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行为的,可以从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也明确,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总之,协议离婚后能否要回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