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常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所谓按揭房产,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归属、首付款支付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都会影响到房产的最终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形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30万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0万,离婚时房子增值到200万。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50万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男方需要对女方进行补偿。情形二: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还贷。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偿还贷款,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情形三:父母出资参与购买按揭房产。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按揭房产时,建议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