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怎样的?


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明确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对于合理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 我国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校园伤害案件中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孩子在学校受伤,首先推定学校是有过错的。除非学校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要由受伤害的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有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的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要根据学生的年龄、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以合理确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安全和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