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可以要双份吗?


在探讨工伤护理费能否要双份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工伤护理费的概念。工伤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这笔费用旨在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照料,以促进其身体恢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护理费的规定。 而在实际情况中,工伤职工可能会请护工进行护理,同时家属也可能会在旁照顾。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能获得双份护理费,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了生活护理费,这是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需求的一种保障。而家属在护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工损失等情况。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如果家属能够提供因护理而导致误工损失的有效证据,例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家属的误工损失赔偿请求,但这并不等同于双份护理费。因为从本质上讲,家属的误工损失赔偿是对家属因护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并非额外的一份护理费。 也就是说,虽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和家属误工损失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但它们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是基于工伤职工的护理需求,而家属误工损失赔偿是对家属护理付出的经济补偿。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获得了双份护理费。 综上所述,工伤护理费通常不能简单地要双份,但工伤职工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既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又可以通过提供有效证据主张家属的误工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