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五次是否可以不逮捕?
我想了解下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情况,我身边有人涉及聚众淫乱罪且达到了五次。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逮捕是怎么规定的,是肯定会逮捕,还是存在不逮捕的可能性,想具体知道判定不逮捕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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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了解一下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指的是公然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聚集多人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聚众淫乱罪五次是否可以不逮捕,这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以此判断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从法律规定的不予逮捕条件来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是有可能不逮捕的。比如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如果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若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不过,多次(五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情节相对较为严重。但如果符合上述不予逮捕的情形,那么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向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申请,检察院经审查,若确实存在这些情形,是可以依法决定不予逮捕的。 相关概念: 聚众淫乱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对社会秩序和司法活动有危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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