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隐名股东,离婚时股权能否分割?


在探讨一方为隐名股东,离婚时股权能否分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了,但在公司相关文件上并没有体现其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通常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协议来实现。 对于离婚时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分割,关键在于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隐名股东的出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分割隐名股东的股权并非像分割其他普通财产那么简单。因为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权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协议,该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分割股权时,需要考虑代持协议的约定以及显名股东的意见。如果显名股东不同意配合分割,可能会给股权分割带来阻碍。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同样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果要将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给配偶,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等条件。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可能无法直接分割股权,但可以对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一方为隐名股东,离婚时股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割的。但由于隐名股东的特殊性,在分割过程中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