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了拆迁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我家房子要拆迁,已经和拆迁方签了协议。但签完后发现补偿好像不太合理,感觉自己吃了亏。现在想知道签了拆迁协议后还能不能反悔,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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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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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签了拆迁协议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想要反悔,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签了拆迁协议是否可以反悔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拆迁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该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在正常情形下,签了拆迁协议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签了拆迁协议后是可以反悔的。第一种情况,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被拆迁人误以为拆迁补偿包含了所有附属设施的补偿,但实际上协议中并未涵盖,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情况,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不了解市场行情,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签了拆迁协议后一般不能随意反悔,但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来实现反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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