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可以拿回原来的离职证明?
我在试用期内打算离职,想知道能不能拿回原来的离职证明。因为后续找新工作可能会用到,担心原单位不给或者有其他相关规定限制。所以想了解下具体在法律层面上,试用期离职对于拿回原来离职证明这件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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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通常是不能拿回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例如工作时间较短等。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它用于确认劳动者的任职起始时间、职务头衔以及离职理由等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的,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若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正常试用期离职的员工,公司一般会开具新的离职证明书,用以证明员工在本公司的相关任职及离职情况。而对于被公司解聘或开除的员工,其收到的通常是解聘或开除证明书,而非普通的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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