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撤回劳动仲裁晚几天再弄,这样可以吗?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公司要求我先撤回,过几天再重新申请。我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或者有什么潜在的风险。我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可行,以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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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撤诉是有相关规定的,是否能按照公司要求撤回后晚几天再弄,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仲裁的审理期限角度来说,按照相关规定,仲裁结果一般需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天内给出;若情况复杂,经审批最多可再延长30天。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般期限是45天,如有难题,经与仲裁委主任沟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还可延期15天。若逾期未作出回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所以从这个角度,在未超过这些期限且仲裁委同意的情况下,晚几天再处理理论上存在一定可能性。 其次,从撤诉规定本身来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你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你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之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可能会受到限制。若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撤回再申请,可能会面临仲裁委不受理或者审理时被质疑动机等问题。 最后,如果你在公司要求下撤回仲裁申请,一定要谨慎考虑,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例如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后续处理方式等,避免出现撤回后公司反悔或者拖延,导致你后续维权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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