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我公司有个在建工程项目,领用了自产产品。现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进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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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进项税抵扣指的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自产产品就是企业自己生产制造出来的产品,在建工程则是企业正在建设中的工程项目,比如新建厂房、安装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对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这一情况,从增值税原理来看,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并没有改变货物的所有权,只是货物的存放地点和用途发生了变化,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销售行为,但在税法上要按照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在这种业务中,企业生产自产产品时购进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规定,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规定包括: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最终形成的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其后续的使用往往是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所以只要符合上述规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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