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害第三方,保险公司可不可以拒赔部分费用?


在探讨醉酒致害第三方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部分费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 醉酒驾驶指的是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判断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保险公司拒赔,就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醉酒驾驶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商业车险,通常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醉酒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免责条款已经按照法律要求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在醉酒致害第三方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拒赔部分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就不能以醉酒驾驶为由拒赔部分费用。此外,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提示,但提示方式不显著,或者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不够清晰、准确,导致投保人未能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综上所述,醉酒致害第三方时,保险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拒赔部分费用的,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类型(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