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能成立?

我遇到了一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案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保险人进行了赔付。现在保险人想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成立。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判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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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俗来讲,代位求偿权就是指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的赔偿。这是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就不能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因为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失,保险人在核实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此时才具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可能。 其次,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损害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货物的损失不是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比如,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疏忽导致货物受损,那么这个承运人就是造成损害的第三方。 最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只能在自己赔偿的额度内,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在判断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时,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条件,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如果保险人已经实际赔偿,且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同时追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代位求偿权就有可能成立;反之,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代位求偿权就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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