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有权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吗?
最近了解到一些刑事案件侦查情况,发现有时会涉及到扣押相关人员的电报。不太清楚侦查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能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是不是想扣押就能扣押,扣押后又该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有权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电报检交扣押。这表明,扣押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是出于侦查案件的实际需要。比如,电报内容可能涉及案件的关键线索、证据等,对查明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 其次,关于程序方面。侦查人员要报请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扣押。执行扣押时,一般要当面通知邮电机关,侦查人员除了出示必要的工作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电报的文件证明。对扣押的电报应当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和有关邮电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可以用电话通知邮电机关先予扣押,但要详细说明自身工作身份、需要扣押的情况以及批准扣押的情况等。 再者,对于扣押的解除和返还也有明确规定。当案件已经发生变化或者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继续扣押已无意义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并且,侦查人员对于扣押的电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案件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扣押,将扣押的电报返还邮电机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利也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随意侵犯,扣押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