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开发票给已注销公司?
我这边有个业务,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但他们还要求我给他们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也担心会有税务风险。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能不能开发票给已经注销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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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可以开发票给已注销公司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公司注销则意味着该公司在法律上已经终止了其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具备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的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已注销的公司由于其经营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无法再发生符合规定的经营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给已注销公司开发票,会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已注销公司没有税务登记信息,无法进行发票的认证和抵扣等操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对于向已注销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会重点关注。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不可以开发票给已注销公司。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与对方沟通,确认其真实需求,并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业务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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