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刑事减刑后可以保释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减刑”和“保释”这两个法律概念。 “保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准确的说法是“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 而“减刑”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 对于在江西刑事减刑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减刑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罪犯的一种奖励措施,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取保候审通常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适用的措施。 当罪犯已经进入减刑阶段,说明其已经在服刑过程中,正常情况下就不再适用取保候审了。因为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罪犯在服刑时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已经结束。 但是,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取保候审,但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详细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江西刑事减刑后不可以取保候审,但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