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补充协议可以吗?


劳动合同没有补充协议是可以的。补充协议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清楚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只要劳动合同正文部分将所有关键情况都明确清楚了,就不需要再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这些必备条款以及双方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里都有清晰准确的约定,那么没有补充协议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正常履行。 比如,关于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就不需要补充协议再重复约定。再比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若劳动合同里规定得很详细,也无需补充协议。 即便没有补充协议,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如果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或者之前有些事项没约定好,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也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关概念: 补充协议: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做补充和变更约定的协议,针对原合同未约定清楚的内容进行说明。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