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能否开专票?
我遇到了征地补偿的情况,现在涉及到补偿费开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征地补偿费能不能开专票,开专票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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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征地补偿费的概念。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接下来,分析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应税行为才需要开具发票。而征地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征地补偿费并不在上述应税范围内。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征地补偿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开具专票的前提是有应税行为发生,而征地补偿这一行为本身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收到征地补偿费后,应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等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以证明款项的收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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