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关于子女抚养若干具体意见全文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想了解最高法对于子女抚养有哪些具体规定,比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等方面,希望能知道这份意见全文的详细内容,以便在处理子女抚养事宜时有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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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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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从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负担等方面为您进行解读。 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抚养费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在变更抚养关系方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该意见还对子女姓氏的变更、探望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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