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还能再减刑吗?
我被判了无期徒刑,后来减为有期徒刑了。我想知道在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还能不能继续申请减刑呢?我在服刑期间一直表现良好,积极参与改造,也遵守各项规定,就想了解下还有没有机会再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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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是有可能继续减刑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犯罪分子进入有期徒刑的执行阶段,只要其仍然符合上述减刑的条件,就可以继续申请减刑。不过,法律也有相应的限制。《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即使可以多次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有底线要求的,以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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