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可以累加吗?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可以累加的。下面我们从相关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考量因素等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等多种形式。
对于损失的累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禁止对多次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累加计算。在实践中,将多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累加起来认定犯罪和量刑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多次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每一次行为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累加计算损失更能准确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在累加损失时,也需要考虑一些因素。比如,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连续性。如果多次损失是由同一滥用职权行为的不同阶段造成的,或者是基于同一目的、同一行为模式导致的,那么累加是合理的。但如果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是完全独立的行为造成的,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另外,对于损失的计算要遵循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一些难以量化的损失,如社会影响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一般是可以累加的,但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损失的关联性、计算方式等因素,以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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