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否有权利解散公司?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大股东通常不能随意自行决定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是一件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从这里可以看出,若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需要遵循一定规则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在股东会决议时,是可以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的。但如果未达到这个比例,就无法单纯凭借大股东的身份来决定解散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样,大股东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表决权比例,也不能决定公司解散。 另外,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所以,大股东一般不能直接决定解散公司,要根据具体的股权结构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推动公司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