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已向当地法院起诉,能否解除事实婚姻状况?
我和男方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男方去当地法院起诉要解除这种关系。我不太懂法律,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状况能不能被法院解除,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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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是有不同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你们的情况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院会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男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来审理。例如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因素,若认定感情破裂,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不过,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比如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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