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协议能否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

我和男方准备签夫妻协议,他提出自愿放弃探视孩子。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没有效。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通过协议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这样的协议会不会受到法律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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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夫妻协议能否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不直接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有权利去看望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意味着这是由法律赋予的,不是可以随意通过协议来剥夺的。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这种协议实际上是对男方法定探视权的一种限制。 一般情况下,这种限制探视权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孩子需要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上的联系和交流,这对他们的心理和情感发展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仅仅通过一份协议就剥夺了男方的探视权,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男方探视孩子确实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男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传染病等情况,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依法中止男方的探望权。但这种中止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不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协议就能决定的。 综上所述,夫妻协议通常不能让男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也不应该随意剥夺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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