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宅基地拆迁时,出嫁的女儿能否分到拆迁补偿?

家里宅基地面临拆迁,出嫁的女儿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资格参与分配。比如女儿户籍迁出了,或者父母有分配意愿,这些情况对女儿的分配权益有没有影响?想了解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出嫁女儿能分,哪些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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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时,出嫁女儿能否分到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角度来看,依据“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被看作是家庭所有成员“共同享有”。所以,理论上出嫁女儿对宅基地有共享的权益。但如果女儿在拆迁发生之前就已将户籍迁出现居地,那么她将无权获得宅基地相关的财产分配。例如,某村宅基地拆迁,出嫁女儿早已将户口迁至夫家所在村,这种情况下她一般不能参与原宅基地的拆迁分配。 其次,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同意将拆迁补偿款平分给儿子和女儿,那么出嫁的女儿自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若父母有意将拆迁补偿款全部或部分留给儿子,女儿并无强制要求分割的权利。不过,无论女儿是否获得拆迁补偿款,她们对父母都负有赡养义务。比如,父母明确表示拆迁款都给儿子用于养老,女儿虽不能强行要求分割,但仍需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 另外,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若拆迁补偿款成为遗产,出嫁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有权参与分配的。同时,如果该出嫁女是宅基地获得时的家庭成员,属于宅基地的立基人口,宅基地登记在父母名下,且该房屋属于父母遗留的,或者父母建造的,则该出嫁女可根据相关法律对该房屋享有权利,从而也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遇到征收拆迁,有权利分配相应的拆迁利益。例如,出嫁女在宅基地申请时是家庭成员,后来父母去世留下房屋,拆迁时她就有权参与分配拆迁利益。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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